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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健委发布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
2022年12月18日 14:58   浏览:300   来源:镜报
■ 来源 | 深圳市卫健委


为传承弘扬发展传统中医药诊疗方法,规范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于2019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届满拟继续实施,此次有效期为3年。《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2016年1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深圳成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圳以“中医药协调创新”为主题,推动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发展。深圳市政府已成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卫健委等相关的政府部门全部纳入其中。2017年4月1日,全市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正式启动。按照《深圳市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深圳的目标是构建三个体系、建设三个高地和搭建三个平台。其中“构建三个体系”是指在政策方面,探索出台3-5个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形成政策创新体系;在制定标准方面,推动中药标准化进程,促进中医药国际化,形成标准化体系;在中医服务方面,推进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健康养老、中医康复和中医药健康旅游进程,形成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深圳市提出建设中医药“标准体系”的工作目标,通过标准,规范中医药服务。纯中医治疗医院是指在传统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传统中医药技术,结合现代科学检查检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除院内紧急救治和麻醉外,纯中医治疗率达到95%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目前国家无相关标准,外省市也无可借鉴经验,因此,我市有必要制定《纯中医治疗医院》标准。


(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按照“立足禀赋,服务大局;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先行先试,示范引领原则,推进大湾区中医药学科高地建设,其中包括推进宝安纯中医治疗医院创建国家级中医传承创新示范医院。


(三)目前,国内没有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现我市审批中医医院执业登记设置标准是依据1994年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原国家卫计委2012年发布《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但此两项标准均为综合中医医院的设置标准,标准里面要求开设急诊科、麻醉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等西医临床科室,要求配备的基本设备中要求有万能手术床、手术显微镜、开颅动力设备、微量输液泵、自动洗胃机、麻醉机、呼吸机、床旁血液净化机、电子胃镜、腹腔镜、膀胱镜、结肠透析机(仪)、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等西医诊疗设备。现国家规定综合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也即允许门诊有不高于15%、病房有不高于30%的西医药治疗率,而且这里的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并不是纯中医治疗率。而纯中医治疗医院不开展西医类手术,除紧急救治(院内)和麻醉外,不使用西药,纯中医治疗率要求达到95%以上。纯中医治疗医院如申请执业登记行政许可,无法符合目前国家现有的中医医院设置基本标准。因此,有必要制定符合纯中医治疗医院的定位和发展道路的设置标准。


综合以上因素,为传承弘扬我国传统中医药事业,创造性传承,创新性发展我市中医药事业,规范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有必要制定我市的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


二、制定《标准》的内容


(一)纯中医治疗医院名称和地址要求的参考依据。


参照国家对中医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的要求,为体现纯中医治疗医院的完全中医药治疗理念,《标准》规定除院内紧急救治和麻醉外,纯中医治疗率达到95%以上。现在的中医医院要求的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但并不是纯中医治疗率,而《标准》中规定的为纯中医治疗率。《标准》说明了纯中医治疗是指在传统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中医辨证论治思想,运用传统中医诊疗手段,使用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等手段开展诊疗的行为。纯中医治疗率是指采取纯中医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标准》通过对纯中医治疗的界定,对纯中医治疗率的规定,确保了纯中医治疗医院的“纯中医”治疗特色。


同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登记,并注明主体类型。”《标准》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纯中医治疗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纯中医治疗医院床位要求的参考依据。


传统中医疗法以门诊疗法为主,病房住院治疗为辅,具有“大门诊、小病房”的特点,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内中医院设置分一、二、三级中医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总数要求,一级中医医院床位总数为20-79张,二级为80-299张,三级300张以上。国家2012年发布的《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规定三级中医医院床位总数达400张以上。为充分体现和传承传统中医“大门诊、小病房”的特点,纯中医治疗医院按照“大门诊、小病房”原则适度降低床位数,《标准》规定一级纯中医治疗医院床位总数20-79张,二级纯中治疗医院床位总数80-199张,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三)纯中医治疗医院科室设置的参照依据。


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版)和《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医院临床科室设置原则,纯中医治疗医院临床科室除设置中医类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外,另增加中医特色工作室、中医药文化宣教展示区、中医药体验区、中医药特色治疗区等功能科室(区),凸显中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和中医药文化特色。其中中医药文化宣教展示区和体验区为服务对象开展中医药健康文化、中医药科普知识、中医药健康素养、中医药养生保健体验等的宣传教育及中医健身指导等文化宣教活动,融医疗、科普教育、中医药文化推广宣传于一体。


(四)纯中医治疗医院人员要求的参照依据。


《标准》制定主要参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版)和《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规定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发布的《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版)中医医院人员要求,一、二、三级中医医院每床至少配有0.7、 0.88、1.0名卫生技术人员,一级中医医院要求至少有4名护士,二、三级中医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规定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在国家现有的标准里只规定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未提到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在国家制定的中医医院设置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规定一级、二级、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每床至少配有0.88名1.0、1.1名卫生技术人员,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0.3、0.4、0.5,为保障纯中医治疗医院95%的纯中医治疗率,保障中医医师数量,满足临床工作实际需求,《标准》明确规定了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按照总比例减去护士、技术人员比例计算方法,一、二、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分别为0.3、0.4、0.45,剩余的0.28、0.2、0.15分别为临床康复师、麻醉师、医技科室的技师等卫生技术人员。


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医生与护士比要高于1:1才能有效运转,如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版)中规定一级中医医院要求的是有3名中医师和4名护士。在《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目标中也提到,到2020年,执业(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士比要达到1:1.25。所以《标准》里床位与医师的比例不高于床位与护士比。同时,为保障医疗质量和三级查房制度落实,《标准》规定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为4名),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为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一级纯中医治疗医院要求每科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要求每科至少有2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标准》规定了具有中医背景(指中医药院校或中医护理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100学时以上)的注册护士比例不得少于5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发布的《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里在第二部分队伍建设里明确规定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学时)的比例≥70%。第六章中医护理章节中也规定中医药院校毕业或中医护理专业毕业的护士比例不低于40%。考虑到国家中医药院校较少,中医护理专业毕业的生源较少,我们在《标准》里将两个指标都纳入,取平均数,规定纯中医治疗医院里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是指中医药院校毕业或者中医护理专业毕业或者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100学时以上的已办理护士注册手续的护士。


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版)药剂人员要求是一级中医医院至少有1名中药士,二级中医医院至少有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三级中医医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国家《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至少配备1名临床药师,中药人员占药学人员比例不低于60%。《标准》里提高了药剂调剂人员的数量和职称要求,一是纯中医治疗医院除紧急救治和麻醉外,不开具西药,而中医师经过系统培训考核合格可以调剂西药和精麻药品,所以《标准》里规定所有药师全部为中药师,同时增加了药师数量要求;二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明确规定“二级以上医院中药饮片处方应由中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中药处方审核、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三是临床发药需经过处方审核、调剂、核对、发药等环节,为确保审核核对,需要不少于2个药剂调剂人员,同时,还需对病人进行安全用药指导。为保障中药处方质量,确保审核核对环节执行到位,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标准》规定了一级纯中医治疗医院药剂科室至少有2名中药调剂人员且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纯中医治疗医院药剂科室至少有3名中药调剂人员且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药剂科室至少有4名中药调剂人员且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纯中医治疗医院建筑面积要求的参照依据。


纯中医治疗医院建筑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要求,以便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版)和《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规定和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版)一、二、三级中医医院每床建筑面积分别为不少于30、35、45平方米。《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规定三级中医医院每床建筑面积:设置400-500张床位,每床位不少于82平方米;设置500-800张床位,每床位不少于85平方米;800张以上床位的,每床位不少于87平方米。考虑纯中医治疗医院需要设置一定规模的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中医药体验区,以及更多的中医药科研场所等要求,且纯中医治疗医院具有“大门诊、小病房”的特点,《标准》里纯中医治疗医院房屋平均建筑面积给予了提高,一、二、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每床建筑面积分别规定为不少于80、90、110平方米。


同时考虑纯中医治疗医院“大门诊、小病房”的特点,《标准加大了门诊部的面积。《标准》参考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2008年批准发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该建设标准规定了门诊部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比例为16.7%,《标准》将门诊部的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提高了2倍,规定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且二级纯中医治疗医院每个一级临床科室下开设至少2个门诊诊室,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每个一级临床科室下开设至少3个门诊诊室,门诊每诊室要求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标准》规定要设置一定规模的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中医药体验区等。一级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不少于1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级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不少于2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不少于3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同时设置不少于1个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中医药体验区。


同时《标准》还规定房屋设计布局及流程除应符合建筑学及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还要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六)纯中医治疗医院设备的参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纯中医治疗医院可以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辅助临床诊断,所以纯中医治疗医院设备要求主要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和《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中医医院要求,同时也按照现代综合医院标准,要求配备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设备,用于中医诊断治疗的验证,同时要求配备满足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设备设施。


(七)纯中医治疗医院的急救保障要求。


为保障急危重症抢救需求,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为第一目标,纯中医治疗医院可以在紧急救治时,使用西药药品,开展传统中医手术治疗或紧急救治时,可以使用麻醉药品。


(八)纯中医治疗医院的手术要求。


中医药为中华文化瑰宝,有5000多年的悠久历史,长期以来,对预防、救治疾病,保障我国人民健康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中医自古以来有许多传统手术疗法,如人们熟知的华佗发明“麻沸散”、华佗“开颅”、关羽“刮骨疗毒”等典故,中医传统手术有悠久的历史和“创伤小、痛苦少”的独特优势,长期临床疗效确切可靠。因此,为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医传统优势病种手术,《标准》规定纯中医治疗医院可以开展中医传统手术。同时,为了保障纯中医治疗率,《标准》规定纯中医治疗医院除院内紧急救治和麻醉外,纯中医治疗率达到95%以上。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续期的通知


深卫健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传承弘扬发展传统中医药诊疗方法,规范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深卫健规〔2019〕1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卫健规〔2022〕2号,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7日





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


纯中医治疗医院是指在传统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传统中医药技术,结合现代科学检查检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除院内紧急救治和麻醉外,纯中医治疗率达到95%以上的医疗机构。纯中医治疗医院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纯中医治疗医院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纯中医治疗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一级纯中医治疗医院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等5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20至79张。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0.88,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6%。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3。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3,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6.药剂科室至少有2名中药调剂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场所。


1.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门诊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房屋设计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建筑学和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2.临床科室。

  


(1)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


(2)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特色工作室,如名优中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等。


(3)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药剂科室。


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中药加工室等。其中中药饮片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病案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每室、区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临床设备。

  


(1)一般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检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中医设备:体质辨识仪、毫针、梅花针、三棱针、火罐、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仪、温灸器、多功能艾灸仪、中医经络治疗仪、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中药泡洗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


(3)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等。


(4)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X光机或DR等医学影像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中药设备:药柜、发药台、煎药机、打包机、切药器、打粉机、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冰箱、空调,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6)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2.其他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显示屏等影像设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上网设备、医院信息系统等有关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2)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二级纯中医治疗医院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等9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80至199张。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1.0,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8%。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4。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4,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2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2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药剂科室至少有3名中药调剂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场所。


1.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门诊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房屋设计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建筑学和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2.临床科室。

  


(1)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9个,其中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


(2)每个一级临床科室至少开设2个门诊诊室。


(3)设有不少于2个中医特色工作室,如名优中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等。


(4)设有不少于2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药剂科室。


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中药加工室等。其中中药饮片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功能检查室、CT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病案科、信息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小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每室、区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临床设备。  


(1)一般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检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CT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中医设备:体质辨识仪、毫针、梅花针、三棱针、火罐、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仪、温灸器、多功能艾灸仪、中医经络治疗仪、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中药泡洗设备、中药熏蒸设备、脊柱牵引床、推拿手法床、骨科康复设备(套)。


(3)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4)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X光机或DR、CT等医学影像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中药设备:药柜、发药台、煎药机、打包机、切药器、打粉机、中药饮片调剂设备、膏方调制器皿、外用药制备器皿、冰箱、空调,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6)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2.其他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显示屏等影像设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上网设备、医院信息系统等有关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2)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骨伤科、治未病科等14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1.1,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小于10%。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45。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5,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4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2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药剂科室至少有4名中药调剂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场所。


1.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门诊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房屋设计布局及流程应符合建筑学及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2.临床科室。


(1)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14个,其中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


(2)每个一级临床科室至少开设3个门诊诊室。


(3)设有不少于3个中医特色工作室,如中医专科专病工作室、名优中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等。


(4)设有不少于3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3.药剂科室。


至少设有中药房,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中药加工室等。其中中药饮片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功能检查室、CT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病案科、信息科、医院感染管理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中医药体验区。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中医药体验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每室、区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临床设备。

  

(1)一般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检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CT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中医设备:体质辨识仪、毫针、梅花针、三棱针、火罐、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仪、温灸器、多功能艾灸仪、中医经络治疗仪、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中药泡洗设备、中药熏蒸设备、脊柱牵引床、推拿手法床、骨科康复设备(套)、肛门镜、肛门坐浴熏洗设备、结肠灌洗设备、肛肠综合治疗仪、中药熏洗机、坐浴器等。


(3)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4)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X光机或DR、CT等医学影像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中药设备:药柜、发药台、煎药机、打包机、切药器、打粉机、中药饮片调剂设备、膏方调制器皿、外用药制备器皿、冰箱、空调,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6)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2.其他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显示屏等影像设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上网设备、医院信息系统等有关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2)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要求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且成册可用,制定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六、解释


  


(一)纯中医治疗是指在传统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中医辨证论治思想,运用传统中医诊疗手段,使用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等手段开展诊疗的行为。


(二)纯中医治疗率是指采取纯中医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三)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是指中医药院校毕业或者中医护理专业毕业或者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100学时以上的已办理护士注册手续的护士。


(四)名优中医是指经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认定的名中医或者优秀中医。


(五)中医流派是指经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医流派。


(六)中医专长医师是指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七、实施时间


本设置标准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I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版权归权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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